主要內容

职责及服务

监察及咨询服务

宗旨是有效地向政府及半政府机构提供专业和技术意见,并监察和推动政府资助及委托的工程。建筑署负责提供专业和技术意见,包括:

  1. 有关建筑、工程和园境服务,以及规划和发展事宜的意见;
  2. 就有关楼宇建筑成本、一贯做法和标准,以及在政府土地进行政府建筑工程所须遵从的法定要求等事宜,向政府提供意见;
  3. 就与保育历史建筑有关的事宜提供意见; 以及
  4. 就有关环保建筑设计的事宜,向政府提供意见。

建筑署辖下的资助工程分处,负责推动并确保政府资助及委托的工程依循政府的规定。工作包括:

  1. 审批预算、设计、招标文件、投标建议及决算帐目;以及
  2. 提供协助以符合设计标准及招标规定。

上述工作是参照相关的政府资助及委托原则进行。

设施保养

宗旨是就楼宇及设施的维修和翻新,提供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专业和工程管理服务 。 建筑署辖下的物业事务处负责设施保养。工作包括:

  1. 维修及修葺所有政府楼宇和设施;以及
  2. 为物业事务处负责的所有物业设施进行翻新、装修、改建、加建、改善及紧急修葺工程。

设施发展

宗旨是就楼宇及有关设施的设计及建造,提供高效率、具成本效益及适时的建筑和相关的专业及工程管理服务 。

建筑署辖下的工程策划管理处、建筑设计处、屋宇装备处、结构工程处、工料测量处及物业事务处负责发展新设施。工作包括:

  1. 协助委托部门拟备其要求细则;
  2. 设计能符合委托部门要求及政府需要的设施;以及
  3. 委聘顾问及承建商,并视察其工程,以确保设施符合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