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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責及服務

監察及諮詢服務

宗旨是有效地向政府及半政府機構提供專業和技術意見,並監察和推動政府資助及委託的工程。建築署負責提供專業和技術意見,包括:

  1. 有關建築、工程和園境服務,以及規劃和發展事宜的意見;
  2. 就有關樓宇建築成本、一貫做法和標準,以及在政府土地進行政府建築工程所須遵從的法定要求等事宜,向政府提供意見;
  3. 就與保育歷史建築有關的事宜提供意見; 以及
  4. 就有關環保建築設計的事宜,向政府提供意見。

建築署轄下的資助工程分處,負責推動並確保政府資助及委託的工程依循政府的規定。工作包括:

  1. 審批預算、設計、招標文件、投標建議及決算帳目;以及
  2. 提供協助以符合設計標準及招標規定。

上述工作是參照相關的政府資助及委託原則進行。

設施保養

宗旨是就樓宇及設施的維修和翻新,提供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專業和工程管理服務 。 建築署轄下的物業事務處負責設施保養。工作包括:

  1. 維修及修葺所有政府樓宇和設施;以及
  2. 為物業事務處負責的所有物業設施進行翻新、裝修、改建、加建、改善及緊急修葺工程。

設施發展

宗旨是就樓宇及有關設施的設計及建造,提供高效率、具成本效益及適時的建築和相關的專業及工程管理服務 。

建築署轄下的工程策劃管理處、建築設計處、屋宇裝備處、結構工程處、工料測量處及物業事務處負責發展新設施。工作包括:

  1. 協助委託部門擬備其要求細則;
  2. 設計能符合委託部門要求及政府需要的設施;以及
  3. 委聘顧問及承建商,並視察其工程,以確保設施符合標準。